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的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民政局应当自居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核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在30日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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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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