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定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在城市,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这里讲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既包括家庭成员本人的货币和实物收入,还包括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收入。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应履行以下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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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对象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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