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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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有支付形式、支付种类、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赔偿标准、代扣工资情形等规定,具体可查看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由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有关工资支付的问题,目的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护有关权利。
工资支付规定如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日期都有约定,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其他情形,比如完成了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双方的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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