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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3-04-16 15: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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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16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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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首先,签订哪种合同根据实际用工形式决定而并非由员工是否同意缴纳社会保险来决定,用工风险并非来自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辞职时能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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