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续签一次),合同到期,员工同意再次续签(第三次签订),单位就必须签订,而且除了员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情形之外,必须是无固定期限的了。 广州市仲裁委与中院2011年10月25日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予支持。本条回归到普遍的理解,即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是否续签及续签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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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是有具体的时间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日内办理续延手续,否则单位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多以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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