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不属于法定术语,应当为“经济补偿金”。 2、赔偿标准是: (1)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2)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3)2008年1月1日之后,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市平均工资三倍的,直接按照三倍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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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员工工龄工资标准,连续工作满一年50元/月,连续工作满二年100元/月,连续工作满三年150元/月,连续工作满四年180元/月,工作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30元/月,十年封顶;管理人员工龄工资标准,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人员100元/月,连续工作满一年b级以上管理人员100元/月,连续工作满一年a级以上管理人员1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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