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目前,有个别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存在误解,以为赶在新法实施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合同,就可以规避经济补偿责任。其实,现行的法规政策也是不允许单位违规裁人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所以,单位现在突击裁员得不偿失。当然,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前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就不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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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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