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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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复核时限规定如下: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3年(小证、工地食堂证有效期一年),每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3年,每二年复核一次;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干洗店卫生许可证有效期2年,每年复核一次;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5年,每年复核一次;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有效期3年,每2年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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