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修改劳务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面修改劳务合同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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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之间是否存在抚养义务应当根据年龄具体分析: (一)若兄弟之间都已成年,彼此之间不存在抚养的义务。 (二)若兄弟存在未成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 但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如下: 1、自然灾害。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2、政府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事件。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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