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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2019-07-17 21: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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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平律师

2019-07-17 回复

专业分析: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所以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侵权才变得如此容易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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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秘密性指不被公众知悉,价值性和实用性指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使使用方具有竞争优势,保密性指持有者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

邹碧琴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是指,不被公众熟知,并且不容易被获取的信息。价值性和实用性,也就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保密性,一般是指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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