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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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医疗期满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式: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无过错性辞退的,只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属于违法辞退的,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属于过错性辞退的,则不需要补偿或者赔偿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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