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规定的医疗期如何计算呢? 按照上海地区的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如果规定的医疗期满,你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要求法院判令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照常支付(胜诉的话)。 3、病假期间的工资有个专门的支付标准,根据具体情况核算——从你目前提供的资料来看,无法核算,需要补充一些信息。如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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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同时,根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同时,根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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