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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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用的。但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作了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法定情形出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除过失性辞退情形外,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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