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里所说的动力应当是指机械、电力等动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把电动自行车明确规定为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呢? 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归责原则和责任比例,因此对某些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认定,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规定来看,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主要是从车辆是否安装动力装置来区分,安装了动力装置即为动力车,不安装动力装置即为非动力车,且不论这种动力来源于燃油、燃气、电力或其他。该法的例外是即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视为非机动车。也就是说,电动车是否被视为非机动车,要看其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这就是判断其“归属”应以“技术参数”为准。但电动三轮车没有列入国家《产品目录》中,因此没有相关的“技术参数”,对其性质的认定应应参照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来确定。 笔者认为,鉴于电动三轮车的危险性、动力来源与电动自行车的相似性,对电动三轮车性质的认定,也应按照其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指标来确定,不应当以一刀切的形式把其划为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既然电动三轮车已经事实的存在,国家有关部门应对这些指标的具体数字作出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参照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指标:按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是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是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四是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五是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六是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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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属于机动车。而电动三轮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属于汽车范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动三轮车应该属于机动车。其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动三轮车在其速度、质量、尺寸上均具有机动车的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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