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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的构成特征是否相同

2020-08-14 18: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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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1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性质相当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的构成特征完全不同,界限较分明,不易混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事故发生的后果具有过失心理。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是出于故意,但其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肇事严重后果主观上则是过失的。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罪过形式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后者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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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胡峰律师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故意使用危险的危险方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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