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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的特征有什么不同

2020-08-17 2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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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17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性质相当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的构某特征完全不同,界限较分明,不易混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事故发生的后果具有过失心理。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是出于故意,但其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肇事严重后果主观上则是过失的。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罪过形式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后者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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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犯罪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4、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犯罪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4、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 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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