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孕期受国家法律保护。“怀孕后自动离职”的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怀孕,可以不离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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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从怀孕后就受到劳动保护的,并不是怀孕多少个月后才受劳动保护,而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上夜班,并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
如果孕期女职工的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有下列保护的方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及时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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