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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回复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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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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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
孟金龙律师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标的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归还标的物的协议,租赁当事人需要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租赁物需要合法、非法律禁止出租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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