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 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的许可证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经过合理地论证,破坏了自然环境以及文化古迹;第二,违法减免税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来源。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利于国家公共项目的建设支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理应被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第三,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将此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客观上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因而,应该将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三)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不特定对象性,因而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反复适用性,则可能导致损害更为严重。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损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够得到事前的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即将建构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应当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监督,以避免权力的冲突和法律资源的浪费。 被告范围: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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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明知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发放冒名贷款;明知借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发放贷款。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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