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生育有产假,单位不可以因此辞退。rnrn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所有女职工,其中第七条规定的产假,并未区分生育条件,凡是生育的女职工均享受有产假。女职工未婚生育虽然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但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rnrn国务院rn《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n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rnrn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nrn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rn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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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被辞退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的2倍工资款,同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如果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生育津贴就可以正常领取。如果女员工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在新入职公司也可以继续缴纳生育保险,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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