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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若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若婚前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产权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那么这房产依照法律依据是只属于一方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 若婚前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证上也写了夫妻两人的名字,那这婚前房产就可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对于房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离婚房产增值部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割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属于产权登记一方,贷款为个人债务,离婚时应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款及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属于个人财产;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不需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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