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共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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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面临下列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如下: 1、如果是用人单位需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有法定事由,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如果是劳动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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