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需要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而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司法实践中常把招聘广告的内容作为录用条件。 第二,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进行考核,以此确认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第三,要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而只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还要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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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面临下列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符合录取条件,而被无故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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