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实际上,一般土地承包流转是很少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大多都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代耕土地;如果其中一方在期限未到的情况下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代耕土地,就出现了如何认定口头约定的问题,在许多案例事件中,有的人认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是不成立的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但是按照农村土地流转一直以来的习惯,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大部分都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并且以相互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在口头约定时,当事人双方对于约定没有异议,那么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形式就已经实际发生,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农村向来民风淳朴、邻里相互帮助和扶持,在他们看来,口头约定也是代表着一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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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一般是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因为所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一种物权凭证,它的发放表明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关系。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注意事项: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注意明确流转方式;注意明确流转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注意流转土地用途;注意流转的期限以及起止日期;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注意约定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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