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已实际流转了,仍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是,流转合同的备案制度不同于登记制度,既然登记都不是流转合同生效的条件,备案制度更不能成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土地权利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力,交易完成,土地权利即发生转移,当事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尚不健全,而农户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登记,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从物权公示的必要性来讲,由于流转的范围都是当地附近的农民,互相比较熟悉,登记的必要性也不大。此外,如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大量的登记费用无疑会加重农民的负担。而备案制度从公示、公信的角度来看,具有与登记相类似的功能,既然登记都不能成为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备案制度更不能成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0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