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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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况如下: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伤害的;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况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自残或者自杀的; 2、故意犯罪的; 3、醉酒或者吸毒的。 如果存在这些情形的,即使符合工伤的构成条件也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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