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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供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2022-05-12 1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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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2 回复

专业分析:

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一)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二)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三)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四)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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