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一)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二)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三)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四)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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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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