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违章停车的情况有多种,会有相应的处罚,比如说,如果是现场处罚,接受处罚的应是驾驶人,非现场处罚则会追究到车主。 关于对人行道违停车辆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 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确保市区道路安全、畅通、有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兰溪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0〕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兰溪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10〕56号)要求,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兰政发〔2013〕15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7月15日起,兰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城区范围内对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将违法信息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对于不按规定接受处罚的车主,不予通过车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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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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