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青田律师)刘旭波回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二)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四)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未依次等候的;(五)违反让行规定的;(六)违反规定载人的;(七)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不按规定会车、超车、倒车、掉头或者占用超车道的;(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四)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或者牵引挂车的;(五)运载超限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六)使用教练车不按指定的路线或者时间在道路上教练的;(七)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九)在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你可以根据具体的行为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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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者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罚款,可由民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章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由县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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