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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条例

更新时间:2022.02.11

第三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二年内发生二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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