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单位开除,依然是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单位需要结清员工的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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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开出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补偿,即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就按,如果是因为严重违反用人制度被开除,则不需要赔偿,但是用人单位需留有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
劳动者被开除了,可这样来结算工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在解约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并且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2、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第2个月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最多以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为限; 3、符合法定的情形时,按照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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