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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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其他公司兼并后之前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依然有效。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一般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此外,如果企业被兼并后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补偿金。
1.维持原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期后,由新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新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由新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变更原合同,增加附则说明,因单位合并由新单位继续履行合同。3.终止原劳动合同,由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增加附则说明,因单位合并该劳动者在原XX单位的工作年限一并计入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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