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作被人打伤,员工本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员工被认定为工伤是没问题的,公司进行了赔偿也是应该的。该员工获得工伤赔偿,不影响其主张民事权利。前者所维护的是其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利,后者所维护的是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两者不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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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自由职业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自由职业者的误工费,按照当事人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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