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只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但没有规定具体具体的处罚方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于工厂使用童工的处罚,规定在国务院令第364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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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童工的情况,以使用童工的数量进行处罚,按照一个童工处5000元的罚款方式进行罚款;如果在有毒的工作范围或者场所使用童工的,是需要从重处罚的;以及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没有进行改正的,按照使用童工的数量进行处罚,以每一个月1万元的罚款方式来进行处,并且还要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对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每月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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