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但该规定仅限于国营企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七类九种人员,即:撤消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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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二、以员工工资为基数,养老:企业20%,个人8%医疗:企业10%,个人2%;失业:企业2%,个人1%;工伤和生育由企业负担,个人不交费。 三、养老的比例全国基本一致,其他的比例略有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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