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但该规定仅限于国营企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七类九种人员,即:撤消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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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所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均属参保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为不同城市对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基本的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相同的,比如到定点药店购买药物的费用、门诊和急诊的费用、治疗恶性肿瘤所用的化疗费用等都在职工医疗的报销范围之内。但是也有一部分不在职工医疗报销范围之内,比如美容整形手术、保健性疗法、病历的工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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