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但该规定仅限于国营企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七类九种人员,即:撤消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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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具体如下: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伤残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恤金。
企业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具体如下: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伤残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8、被抚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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