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n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n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n工伤六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支付13个月的本人工资;n工伤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n工伤六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n工伤七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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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国家工伤认定赔偿计算: 1、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需要生活护理的,完全不能自理的赔偿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赔偿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赔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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