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所以,法院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的前提应该是下列条件同时具备:1、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竞价,则应属于竞价前提不具备,不能用竞价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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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时房子由二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二人都愿意竞价取得房产的,则最后由出价高者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单方主张房屋竞价,这是被允许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若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若是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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