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除了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外,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但不低于3896*6个月=23376);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51*3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1*3个月。 其中第2、3两项要离职时才能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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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9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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