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 4、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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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之前,需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外还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投入资金需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数量,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如下条件:商品房预售人必须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交付政府主管部门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了建设进度和竣工交房日期,预售房可以预售给预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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