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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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每月向其支付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但最多只能支付十一个月的每月双倍工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就需要及时与劳动者签约,否则就需要承担上述责任。
用人单位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是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是向其每月赔偿二个月的工资,从不签约的第二个月起开始赔偿,但最多赔偿不超过十一个月的每月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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