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与之订立的,自应当订立起由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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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过渡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等等。
第一,劳动者在该单位无间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第一次进行劳动合同形式或实行国企改制,进而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不间断工作足够十年而且距离退休年龄不够十年的。第三,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间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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