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相类似,又有自身的特点。 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非法行医的行为人不具备订立医疗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民事责任性质,不应理解为违约责任,而应理解为侵权责任,可依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针对医疗侵权赔偿之诉的特点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诉之间的区别包括: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以及适用的赔偿范围不同等。《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1、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是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者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强制作为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依据。 2、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进行调解。 如果一方不愿意行政部门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则不能强制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内容是医疗事故赔偿,而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争议。 4、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的行为不服而进行行政诉讼。 5、经调解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由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