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是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医患双方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者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强制作为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依据。
2、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进行调解。
如果
一方不愿意行政部门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则不能强制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内容是医疗事故赔偿,而不是所有的
医疗事故争议。
4、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的行为不服而
进行行政诉讼。
5、经调解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由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
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