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医疗事故罪之特点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是:(1)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
医疗事故罪之特点是1、发生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疗事故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行为中。在我国刑法中,非法行医行为所致之事故成立非法行医罪,而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行为即无犯罪”,要构成犯罪首先要有行为。就医疗事故罪来说,Σ害行为就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Υ反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的Σ害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疗事故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行为中。在我国刑法中,非法行医行为所致之事故成立非法行医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因此,就诊人所接受的医疗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即成为判断医疗事故罪成立的前提。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具备医务资格之人员的医疗行为才可能是合法的诊疗护理行为。其次,具有医务人员资格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并非都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行为。在我国,医务人员大多是在各种医疗机构内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的名义从事医疗行为,其医疗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受制于其所在医疗机构的合法性。 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我国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可见,要认定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还要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一般认为,所ν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中Υ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应尽的医疗职责。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也是相符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Υ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前提。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所ν作为,就医疗事故而言,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积极实施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本应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诊疗护理工作,而无正当理由δ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以至于造成Σ害后果的行为。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严重;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无法代偿,有特殊的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例如,引起患者以下情况之一的植物人状态;2、极其严重的智能障碍;3、临床判断无法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断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由呼吸机维持;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断无法恢复。注意:患者因病情严重或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只要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能够直接或间接说明事实,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临床诊断属于专业鉴定结论。 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372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