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合同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工伤社保机构建立,劳动者个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建立的主体,因为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全额交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相应的赔偿,一方面是保障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的权益,另一方面是对用人单位损失的补充。工伤保险的理赔是必须由用人单位去办理的,劳动者是无权自行前往社保机构办理工伤待遇理赔手续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交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后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只是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中的要求,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各项待遇能够顺利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用工成本,这种保险制度的设置意义和作用与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辆上路必须缴纳交通强制保险是一样的。在工伤保险的法律层面上,投保人是用人单位,保险人是社保机构,工伤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劳动者并非是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保机构只能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将法定的工伤待遇理赔与用人单位(投保人),其不可能跳出保险合同而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劳动者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向社保机构为工伤人员理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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