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不能确认的事项,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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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这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以来,我省24个市、县经批准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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