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不能确认的事项,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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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可以在职权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话,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执法过程中也不是所有强行为都归属处罚行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城管部门依法有权直接实施,无需作出处罚决定,当然当事人不服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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